深圳市托幼機構管理辦法(深圳市學前教育管理暫行辦法)
確立學前教育社會公益事業性質、首次提出幼兒園心理健康教師配備要求、推動2-3歲托育服務發展……記者從深圳市教育局獲悉,《深圳經濟特區學前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心理健康是每一個父母最擔心的問題,只要孩子稍微有些情緒的波動,父母就會擔心自己的孩子是否有心理問題?這就是需要父母系統學習了解各年齡階段孩子的身心發展特點,如何幫孩子消除焦慮的情緒,幫孩子做好心理營養,心理建設等,左養右學教育賴頌強老師在直播課里都有系統講解,想學習的家長聯系我們。
幼兒園不得直接或間接作為企業資產上市
《條例》明確了學前教育是學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階段,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同時,對民辦幼兒園分類管理做出細化規定,明確“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應當依法向所在區民政部門申請主體資格登記。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應當依法向所在區市場監管部門申請主體資格登記”。
在滿足片區普惠性學前教育需求的基礎上,社會力量可以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形式獲得非公共服務配套幼兒園教育用地,舉辦非普惠性幼兒園。
但《條例》規定,幼兒園不得直接或者間接作為企業資產上市。社會資本不得通過兼并收購、受托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公辦幼兒園、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
為避免民辦幼兒園舉辦者侵害幼兒園、教職工或學前兒童的合法權益,在《條例》中創設了對舉辦者的禁止性規定,從源頭保障深圳市學前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舉辦幼兒園,這些情形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犯罪記錄的;被依法依規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有虐待、性侵害、性騷擾、吸毒、賭博、酗酒等危害兒童身心健康行為記錄的;其他可能危害學前兒童身心安全、侵害幼兒園合法權益,不宜舉辦幼兒園的情形。
首次提出幼兒園心理健康教師配備要求
《條例》中增設教育行業信用懲戒機制,作為對行政處罰措施的有效補充。明確了違反《條例》的學前教育保教人員將納入從業禁止人員名單。同時,關注學前兒童心理健康問題,《條例》中明確“幼兒園應當配備兼職或者專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促進學前兒童身心和諧全面發展。接收隨班就讀特殊需要學前兒童的幼兒園應當配備特殊教育教師。
幼兒園應當制定科學合理的學前兒童在園生活作息制度,做好膳食營養、體育鍛煉、健康檢查、衛生消毒、疾病防控等工作,促進學前兒童身體正常發育和心理健康。學前兒童在幼兒園的室外活動時間每天不少于兩小時,遇有不適宜室外活動的天氣時可以調整。
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要求,《條例》明確,以開設托班形式招收兩周歲至三周歲的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參照適用本條例,規范幼兒園兩至三歲托班管理,推動“幼有善育”民生問題的解決和人口政策的落地。
在待遇方面,《條例》規定,市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幼兒園保育教育工作人員工資指導標準。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工作人員工資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納入總量管理的公辦幼兒園教師工資,參照同等條件的中小學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合理確定。幼兒園專職從事特殊教育的保育教育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特殊教育崗位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