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律怎么判決孩子和財產(因家庭矛盾離婚財產和孩子怎么判)
李曉娟律師今天通過上海某法院的一個離婚判決,帶大家看一下,法院對離婚案件中涉及到的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精神損害賠償、及財產涉及到案外人等各個情況的裁判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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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于大家理清關系,及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文中原告用女方代替,被告用男方代替。括號里,是李曉娟律師根據本案,對類似法律問題的講解。
女方起訴:
1、判令女方、男方離婚;
2、判令女兒隨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3,500元,至女兒18周歲止,女方、男方離婚后女兒就學期間的教育費、醫療費由女方、男方各半負擔;
3、判令男方補付女方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本案判決之日止女兒的撫養費(按每月3,500元計算);
4、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5、判令男方支付女方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6、本案訴訟費由男方承擔。
事實和理由:
女方、男方于2009年9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11年3月30日登記結婚,2011年11月8日生育一女兒。
婚初,雙方夫妻感情尚可。2018年9月,男方提出離婚。經了解,男方已婚內出軌。男方屢次提出協議離婚,女方予以拒絕。
2019年3月,男方向上海某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女方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也是為了給男方一個痛改前非、回歸家庭的機會,故女方不同意離婚。2019年5月24日,上海某法院判決對男方的離婚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然而,時至今日,男方并未回歸家庭,雙方無任何和好可能。為此,女方提起訴訟,要求判如訴請。
(李曉娟律師說明:如果男方起訴離婚,第一次判決駁回離婚訴訟請求后,男方想再次起訴離婚,需要等第一次判決生效6個月之后才能起訴。但在女方在男方起訴離婚時不同意離婚,第一次判不離之后,女方想起訴離婚的,不受六個月的時間限制。)
男方辯稱:對于女方的訴請意見如下:
1、同意離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雙方離婚的理由并非男方有出軌的行為,而是女方對男方實施冷暴力,且雙方多年無夫妻性生活。(雙方都同意離婚,本案對離婚這個問題就沒有爭議了,法官會判決離婚。為什么說這個問題,有些當事人會問,起訴離婚,我們都同意離婚,法院第一次也判不離嗎。嗯,確實有問過這個問題的,還不是一兩個。對沒有證據支撐的問題,男方可以否認。)
2、現女兒居住在男方父母的房屋內,故女兒應隨男方共同生活;若法院判決女兒隨女方共同生活,但女方主張撫養費過高,男方愿意承擔每月撫養費1,500元,且該費用中已包含醫療費和教育費的費用,故女方不應另行主張醫療費和教育費。雙方并不存在長期分居的狀態,男方也經?;丶遥ε畠哼M行照顧;男方不同意補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本判決之日止女兒的撫養費,由于女方與女兒居住在男方家中,并由男方的父親照顧生活起居,且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也要爭取撫養權,但如果撫養權判給女方,男方表明自己愿意承擔的撫養費金額。對于女方婚內分居期間的撫養費的主張予以拒絕,理由是,沒有分居,父親也在照顧,且在婚姻存續期間,這些理由根據案件情況,你也可以使用。)
3、同意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4、女方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要求予以駁回。
法院查明:
原、男方于2009年9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11年3月30日登記結婚,同年11月8日生育一女名女兒。雙方戀愛期間關系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之后,雙方為生活瑣事等原因發生爭執,致使夫妻關系失睦。2019年4月,男方曾訴請離婚,未獲準許?,F女方以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提起離婚訴訟。
女方、男方的財產情況查明如下:
1、婚后有套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女方申請評估,經評估價值3,761,000元。(對于房產價值的確定,首先雙方協商,協商不了的可以請求法院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雙方各半承擔。根據李曉娟律師的辦案經驗,評估價格一般比市場價略低,如果你是不要房的那個,就盡量不要評估,而是協商定價。)
2、婚后車輛一輛,登記在男方名下,雙方確認現價值為130000元。
3、男方工作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男方稅前月收入為人民幣4,927元。
庭審時,關于女兒的撫養問題:
女方表示:
雙方分居后,女方帶著女兒和男方父母住在一起,女兒由女方照顧,自2019年3月起由男方的父親接送女兒上、下學,且星期一至星期五早、晚餐亦由男方的父親負責。離婚后,女兒隨其共同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3,500元,若女兒隨男方共同生活,撫養費依法處理,并需要探視權;
男方則認為:雙方分居后,女方帶著女兒和男方父母住在一起,男方居住在涉案房屋內,女兒平時由男方父母照顧,而男方會將生活費給予其父母用于照顧女兒,但男方周末亦會照顧女兒。離婚后,女兒隨其共同生活,撫養費依法處理,若女兒隨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并需要探視權。
對于房產:
女方表示,雙方購置涉案房屋時,女方父母出資100,000元系贈與女方,而男方父母出資513,579元系贈與女方、男方;男方則認為,女方父母出資100,000元系贈與女方、男方,但男方父母出資513,579元系贈與男方。(雙方都主張自己父母的出資是贈與給自己,都提供不了證據的話,法院會認定為都是贈與給雙方。父母的出資,如果有轉賬記錄和借條,可認定為借款。)
對于男方父母房屋內的家具家電:
女方表示,男方父母房屋內的家具家電,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男方則認為,上述財產系其父母購買,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對于男方出軌問題:
女方表示,男方承認其出軌的事實,并聲稱第三者已懷孕;
男方則認為,當時男方想要離婚,其在雙方爭吵時講得氣話,但男方實際無外遇。(沒有鐵定證據的事情,即便自己親口承認過,也可以否認。)
最終,法院認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本案中,雙方對離婚達成一致意見,本院予以準許。
關于子女撫養及探視權問題:
男女雙方均要求撫養女兒,但對于子女撫養應從有利于孩子日后的成長、生活角度及孩子真實意愿等因素綜合考慮,故本院確定男女雙方離婚后,雙方所生之女女兒隨女方共同生活。(撫養權的判定,主要站在未成年子女的立場上)
依照法律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
雙方所生之女女兒隨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應承擔必要的撫養費用,女方要求男方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3,500元過高,對于子女撫養費應結合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考慮,現男方同意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1,500元,尚屬合理,本院予以采納。(撫養費的確定需要參考的因素在這里了)
至于女方要求雙方離婚后女兒就學期間的教育費、醫療費由雙方各半負擔的訴請,由于女方已主張子女撫養費,且撫養費中已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故本院對于女方這一主張不予支持。(平常說的撫養費,是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如果雙方約定這些費用各半承擔,法院會支持你們的約定,但如果沒有約定,是不能另外主張教育費和醫療費的。)
至于女方要求男方補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本案判決之日止女兒撫養費的訴請,男方認為雙方分居期間其對女兒亦盡到撫養義務,其不同意補付撫養費,鑒于女方對其主張并未提供相關依據予以佐證,故本院對于女方這一主張難予支持。(爭取婚內撫養費很多法院不會支持,很大原因就是婚內財產共同制,只要不離婚你的收入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你用夫妻共同財產養孩子,法院一般不會支持對方支付婚內的撫養費。當然,也是有小部分支持的,后續李曉娟律師會分享一些婚內撫養費被支持的案例。)
此外,雙方離婚后,女兒隨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有探望女兒的某某,女方有協助的義務。男方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本院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關于財產分割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上述查明的事實情況,對雙方的婚前及共同財產認定如下:
1、房屋。
涉案房屋系以原、男方共同作為買受人而購置,不動產權屬亦登記在雙方名下,依法應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另外涉案房屋中包含室內不可移動的裝修亦應屬于雙方共同財產。
在涉案房屋分割處理中,本院根據涉案房屋的購置情況及出資貢獻大小、房屋價值及雙方婚姻存續時間等因素綜合考慮,并本著照顧婦女、兒童權益,充分體現公平合理之原則,予以合理分割。(婚內房產的分割原則,看這里?。?/strong>
2、車輛。
汽車一輛系婚后購買,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但考慮車輛實際使用情況,本院予以合理分割;雙方一致確認該車輛的市場價格為130000元,本院予以采納。
3、電器、家俱。
女方表示男方父母房屋內家具家電系婚后購買,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男方認為上述財產系其父母購買,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但女方對其主張并未提供相關依據予以佐證,而男方對其主張提供了購買上述財產的部分發票,根據男方提供的相關證據,上述財產涉及案外人,故本院對于上述財產在本案中不作處理,若雙方今后有相關證據,可另行主張權利。(很明確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需要有證據來支撐你的訴請,否則就要承擔不利后果。另外,涉及到案外人的財產利益,法院的態度就是請另案解決。)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
女方認為男方有出軌行為,而男方對此不予確認,女方對其主張雖提供相關依據,但其提供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本院對此難予采信。因此,女方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難予支持。
法院判決結果:
一、準予女方與男方離婚;
二、女兒隨女方共同生活,男方自2021年1月起每月給付女方子女撫養費1,500元,至女兒18周歲時止;
男方對女兒有探望的權利,女方有協助男方探望女兒的義務,具體探望方式及時間如下:于離婚后,每月逢單周的星期日上午9時由男方至女方居住處將女兒接回,當日下午17時由男方將女兒送至女方居住處;
三、房屋歸女方所有,銀行貸款由女方負責清償;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過程中所需支付的相關費用由雙方各半承擔;
四、登記在男方名下的汽車(包含車牌)歸男方所有;
五、女方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男方夫妻共同財產折價款1,700,000元;(一方要房,給另一方折價補償款)
六、駁回女方的其余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8,055元,評估費10,800元,共計28,855元,由女方負擔14,427.50元,男方負擔14,42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