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算感情破裂了呢?法院才會判離(法院如何界定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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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已廢止的《婚姻法》,還是現(xiàn)施行的《民法典》,關于訴訟離婚的規(guī)定,都有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這一內容。由此可見,“感情確已破裂”是訴訟離婚的基本條件和司法尺度,是準予和不準予離婚的原則界限。夫妻感情是婚姻關系的基礎,離婚爭議的產生,歸根結底可以歸結到感情的變化。如果感情確已破裂,婚姻已經名存實亡,就應當依法予以解除。準予或不準予離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狀況為客觀依據(jù)。那么如何把握“感情確已破裂”這一離婚尺度呢?今天,我們就從法院的視角來分析這個問題,希望對訴訟離婚的當事人有所裨益。
《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民法典》第1079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判決離婚的原則界限是“感情確已破裂”,與原告起訴離婚的次數(shù)無關
很多準備訴訟離婚的當事人,起訴前往往會通過網(wǎng)絡查詢或向律師咨詢,并了解到,好像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通常都不會判離婚。是不是真的這樣呢?
確實如此,根據(jù)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當事人第一次起訴離婚時,如果被告明確表示不同意離婚,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對方存在《民法典》第1079條規(guī)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惡習等法定情形時,法院通常會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
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都會遵循這樣的規(guī)則,就是在沒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應當或可以判決離婚的前提下,在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法院一般不會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自然不會準予離婚,這就是目前法院在是否判決準予離婚上的基本規(guī)則。即使當事人的案情符合法定“可以”判離的情況,離婚當事人也不要抱有太大希望,畢竟“可以”判離,也“可以”不判離。
如前所述,這個規(guī)則,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法律依據(jù)是《婚姻法》第32條;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法律依據(jù)是《民法典》第1079條。應該說,這個規(guī)則還是有其積極意義的。婚姻對每個人乃至每個家庭來說,都是一件大事,確實有很多離婚當事人因為婚姻不幸福急于通過訴訟擺脫痛苦的婚姻。但也有為數(shù)不少的案件,雖然已經起訴至法院,但是雙方通過調解和一段時間的冷靜之后能夠重歸于好。法院作為審判機關,自然也希望通過不準予離婚的判決再次給予夫妻雙方充分的時間去慎重考慮是否仍然堅持離婚。因此,如果沒有法定情形,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法院通常不判離婚。比如下面這個案例,夫妻兩人是自由戀愛,還生育兩個孩子,雖然經常吵鬧,但是法院認為他們可以克服生活困難,從撫養(yǎng)孩子的角度出發(fā),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判決不準離婚。
2011年8月,周某(男)與孫某(女)在打工時相識并自由戀愛。2012年10月1日,按照男方(安徽滁州)當?shù)氐牧曀着e行婚禮并同居生活。2013年1月1日,雙方在女方戶籍地(河南駐馬店)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并領取結婚證。婚后夫妻感情一般。
2014年2月5日生育長子周甲;2016年12月14日生育長女周乙。周某和孫某婚后時常因家務瑣事吵鬧,兩個孩子出生后,夫妻倆吵鬧更加頻繁。2017年春節(jié)后,孫某至今住在娘家。周某多次去岳父家喊孫某回家,孫某不跟隨其回家。
2017年6月,孫某作為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與周某離婚、婚生子周甲歸周某撫養(yǎng)、婚生女周乙歸孫某撫養(yǎng)。夫妻共有的一臺汽車歸孫某所有。共同債務由周某負責償還。
法院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婚姻基礎較好,并生有兩個小孩,原、被告雙方應加強溝通交流,克服生活中的各種困難,珍惜夫妻之間的感情,正確處理好婚姻家庭關系,共同營造和諧家庭關系,為孩子的健康成長營造有利條件。因此,判決不準孫某和周某離婚。
是不是離婚當事人第二次訴訟離婚就能如愿呢?不一定。有些人認為,第一次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第二次再起訴,法院一定會判決離婚。這個觀點是值得商榷的。雖然當事人第二次起訴法院判離的概率比較大,但畢竟不一定符合判離的法定條件。法律沒有規(guī)定,只要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就一定會判決準予離婚。法院是否判決準予離婚,與第幾次起訴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作為離婚案件的原告,無論是第幾次提起訴訟,都要圍繞“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進行舉證。尤其是在第二次起訴的時候,原告更應當針對夫妻雙方在“第一次不準離婚的判決作出后到第二次起訴之前”的感情狀況,不能想當然地以為,只要第二次起訴,法院就一定會判決準予離婚。實踐中,因為原告忽視這方面的證據(jù),有不少案件都是經歷了多次的訴訟,法院最終才判決離婚。
二、法院比較慎重的幾類離婚案件
一般來講,對于以下幾種情況,即使當事人第二次起訴,法院也會慎重考慮是否判離。因此,離婚的當事人一定要心中有數(shù),不可盲目樂觀。
第一個,涉及軍人的離婚。軍婚受到保護,這是新中國建立之前就形成的原則,歷次婚姻法修正都予以了繼承,現(xiàn)在依然規(guī)定在現(xiàn)行的《民法典》之中。對于軍婚,如果沒有法定判離的情節(jié),軍人一方又堅決不肯離婚,即使是第二次起訴,法院判離的概率也比較小。
《民法典》第1081條規(guī)定,軍婚的保護,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這一規(guī)定表達了這樣一個意思:如軍人一方無重大過錯,非軍人一方要求與軍人離婚的,必須征得軍人一方的同意。非軍人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后,經調解,軍人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非軍人一方堅持不放棄離婚要求的,人民法院應依據(jù)軍人一方的意愿判決不準離婚。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也就是軍人配偶提出離婚是由于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造成的,非軍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離婚,但過錯限定在“重大過錯”而非一般的過錯。比如下面的這個案例,軍嫂以婆媳關系不和要求離婚,但是軍人一方并無重大過錯,法院自然難以判決離婚。
羅某為現(xiàn)役軍人,張某與羅某經人介紹后結婚。婚后,因婆媳不和,影響到張某與羅某的夫妻關系;張某提出離婚遭到羅某堅決拒絕,張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系。
本案中,張某辯稱羅某的母親對她長期言語侮辱等,但無證據(jù)證實,不符合“軍人一方有重大錯誤”的情形,而且羅某不同意離婚,故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現(xiàn)役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或者雙方都是現(xiàn)役軍人的離婚糾紛,則應按一般規(guī)定處理。
第二,一方當事人有特殊生活困難的。比如一方有工作能力,收入較高;另一方沒有工作能力,或沒有基本的收入能力,但為家庭做出了較大的貢獻。一旦離婚,另一方沒有收入來源,這種情況下,即使一方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還是會以調解為主,慎重判離。還有,一方當事人住房困難的,若當事人離婚后住房沒有著落,考慮到當事人的實際生活問題,法院也會格外慎重。
黃某某和周某某經人介紹于2009年2月2日登記結婚。婚后有一子一女。王某某以房屋中介為業(yè),收入不錯,但卻染上酗酒的惡習,時不時和朋友喝兩杯,這個壞毛病多年不改。還經常因為家庭瑣事與周某某發(fā)生爭吵。周某某系小學文化,農村家庭主婦,平日里下地干活、照顧一家老小,但沒有工作及固定的經濟收入。2017年7月,黃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周某某離婚。
法院認為,雙方感情基礎較好,有和好的可能。且周某某作為家庭婦女,對家庭付出較多,沒有固定收入來源,離婚后將導致生活困難。因此,判決不準予離婚。
這個案子中,雖然丈夫有酗酒的惡習,與妻子也經常吵架,但是妻子沒有什么文化,也沒有什么工作技能,離婚后無固定收入來源,因此法院一般會比較慎重對待,不會輕易判離。
第三,老年人的離婚。老年人離婚,涉及的法律和實際問題比較多。一般老年人,特別是在年齡較大的老年人離婚案件中,一方或雙方往往都已退休,也沒有能力再購房,離異后,很難再婚。對于老年人離婚的,若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判決也會相對慎重。
第四,一方當事人有極端行為的。有時候,離婚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情緒極其激動,甚至有過較為極端的行為,比如自殺、無理上訪、投訴等方式,給法官或對方當事人施加壓力的,法院一般會酌情考慮這些因素的。
三、法院對訴訟離婚法定情形的理解和把握
為了指導司法實踐,便于審判人員實際操作,根據(jù)社會生活、家庭生活中反映出來的突出問題,以及在司法審判中所積累的經驗,婚姻法將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幾種常見情形明確做了列舉規(guī)定。民法典也延續(xù)了這一規(guī)定,內容上沒有任何實質上的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調解無效,判決準予離婚的主要情形具體包括:
第一,重婚或與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嚴重傷害夫妻感情,是導致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因重婚而引發(fā)的離婚案件,會出現(xiàn)兩種情況:一是一方重婚,合法婚姻的另一方起訴離婚。對此,起訴方堅決要求離婚,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二是重婚一方起訴與原配偶離婚。對此,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堅持不離婚的,可不準予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可準予離婚。對于此類案件,必須要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無論是無過錯方還是有過錯方提出離婚,都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是否準予離婚的準則。準予離婚的,應當在子女和財產問題上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并應當支持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
第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近年來,因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案件增多,甚至發(fā)生殺人、毀容等惡性案件。處理此類案件,應當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感情狀況,實施暴力、虐待和遺棄行為的事實和情節(jié)。如果平時感情不好,實施上述行為是經常的、一貫的、惡劣的,已嚴重損害了夫妻感情,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如果平時感情尚可,上述行為是一時而為之且情節(jié)不嚴重的,應當責令改過,著重進行調解,化解糾紛。
江某與張某于2022年1月份經人介紹認識并相戀,2022年5月1日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由于雙方認識時間較短,相互了解較少,結婚較為倉促,感情基礎薄弱。婚后,由于江某經常酗酒,對于張某有家庭暴力,經常因為家庭瑣事就對張某拳腳相加。2022年7月,江某無緣無故將張某毒打一頓并致其離家出走。后來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對張某提供的江某對此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jù)予以采信,最終判決雙方離婚。
這個案子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案件。一般而言,涉及家暴的離婚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調解率低,最終離異率高。
第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沾染上這些惡習的人好逸惡勞,不務正業(yè),不但不履行家庭義務,反而常常引發(fā)家庭暴力,消耗家庭的經濟積蓄,使家庭生活難以為繼。對于此類案件,要查明有賭博、吸毒、酗酒等行為一方的一貫表現(xiàn)和事實情況。對于情節(jié)較輕,有真誠悔改表現(xiàn),對方也能諒解的,應著眼于調解和好;對于惡習難改,一貫不履行家庭義務,夫妻感情難以重建,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王小毛喜歡與同事打打牌,小來來,幾十塊錢的輸贏樂此不彼。王小毛經常因為打牌耽誤工作和家務,有一次,因為打牌忘記去幼兒園接二女兒放學,導致夫妻為此大鬧一場。最近一次,因為打牌導致工作任務沒有完成,被老板開除。因此,王小毛的妻子要求離婚,王小毛不同意,要求改正,并寫下保證書。但是,王小毛妻子不相信,依然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認為,王小毛雖然有打牌的習慣,但與賭博的惡習還有本質的不同,在法院的調解之下,王小毛的妻子原諒了王小毛。
從這個案件看出,法院一般認為,關于賭博的界定,要與一般的打牌或者親戚朋友之間的“小來來”有本質的區(qū)別。
第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分居是指夫妻之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相互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生活上不再相互關心,相互扶持等。具有兩年分居的情形,說明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值得注意的是,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其次,分居強調的是夫妻雙方不履行夫妻義務,而不是單方面的不履行家庭義務。再次,夫妻分居已滿2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經調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則不能認為已具備離婚的條件。
黃某和于某2018年12月登記結婚,2019年9月,黃某考入英國倫敦一所大學就讀博士學位。期間,因為讀書和新冠疫情的原因,直到2022年1月,黃某才從英國倫敦回到國內。回國后,黃某第一件事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于某離婚,理由是分居時間過長,感情不和。法院最終沒有采信黃某的理由,認為黃某和于某感情基礎較好,雖然分居國內和國外,但經常通過視頻見面,即使爭吵頻繁,但也是分隔兩地造成的。現(xiàn)在,黃某回到國內,雙方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法院最后判決兩人不準離婚。
這個案子中,雖然,黃某在英國生活學習近3年之久,與妻子于某分居在國外和國內,但是這個分居是因為學習和疫情的原因導致的分居,不屬于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分居。因此,法院的判決無可厚非。
第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多種多樣。比如一方犯有強奸罪、猥褻罪等罪行,或者有多次嫖娼的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再比如,一方婚后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久治不愈,夫妻生活、家庭生活是難以維持的。這些情形在法律中難以逐一列舉,法院一般會本著保障離婚自由、防止輕率離婚的原則,作出合適的判定。
需要重申的是,《民法典》第1079條中列舉的準予離婚的幾種主要情形,并非判決當事人訴訟離婚的必備要件。一方面,婚姻當事人在婚姻生活中,如無以上情況發(fā)生,但有其他因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調解無效的,法院應判決準予離婚。另一方面,即使婚姻當事人有上述情形發(fā)生,但未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或雖給夫妻感情造成裂痕,但可以經調解和好的,法院則不能判決解除婚姻關系。
四、針對“感情確已破裂”的判斷依據(jù)
除了《民法典》第1079條列舉的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在如何把握“感情確已破裂”的離婚尺度上,法院在審判實踐中還積累了不少經驗。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89年11月作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司法解釋,其中既有對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綜合分析方法,又有視為感情確已破裂的14種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qū)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xiàn),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該《意見》指出,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婚姻基礎,主要看雙方結婚時的感情狀況,比如雙方是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還是以金錢、地位、容貌為基礎的結合;是自主自愿的自由婚姻,還是包辦婚姻、買賣婚姻;是經過慎重了解的,還是草率“閃婚”的。婚姻基礎是否牢固,必然會對婚后生活、夫妻感情和離婚原因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包辦婚姻、買賣婚姻、“金錢”婚姻、閃婚等等情況,往往會被認為婚姻基礎比較薄弱,要是自由戀愛、自主婚姻,則被認為是婚姻基礎比較牢固。
婚后感情,主要看雙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間的感情狀況。這是評價婚姻關系好與壞的基本尺度。當事人的道德品質、性格習慣、工作狀況、經濟狀況、子女撫養(yǎng)、家務分擔等,都會不同程度地影響夫妻感情。夫妻感情處于動態(tài)的變化之中,需要對其作出歷史的、全面的分析,既要考察過去,又要著眼于現(xiàn)在。不能靜止地看待夫妻的婚后感情,婚后感情的變化很大可能是先好后壞,但也不排除先壞后好,因此要綜合地辯證地分析。
離婚原因,主要看導致離婚的直接誘因。這包括使夫妻感情發(fā)生變化的因素或要件,比如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實施家庭暴力等。正確考量離婚原因與夫妻感情破裂的內在聯(lián)系,對于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具有和好的可能有重要意義。有的離婚原因是持續(xù)的、一貫的,比如一方有賭博吸毒的惡習,或者有疾病久治不愈等。還有的離婚原因是突發(fā)的,突然的,比如一方因為嫖娼被抓,或者激情家暴等。這些離婚的直接誘因是不是感情確已破裂,也要實事求是地考量。
夫妻關系,主要看夫妻關系現(xiàn)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即雙方發(fā)生離婚糾紛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實際狀況,以及從當事人主觀態(tài)度和客觀狀況看,是否有重歸于好的可能性。在離婚糾紛發(fā)生的前后,夫妻關系會有不同程度的沖突和惡化,但感情是會因一定的主觀和客觀條件而發(fā)生轉化的,在瀕臨破裂時恢復和好也不是沒有可能的。因而需要對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有所分析,對其發(fā)展前景有所預見。
法院往往會通過對以上幾個相互聯(lián)系的方面進行綜合分析,才能做出實事求是的判斷,為調解提供契機,為判決提供依據(jù)。
五、法院衡量“感情確已破裂”的參考因素
實踐中,有很多案例,法官也明知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已不可能再繼續(xù),但苦于證據(jù)不足,不會輕易判離。之所以講“不輕易”,是因為基于目前的離婚審判模式之下,法院的判決已形成一個固定的程式。比如,在不符合法定判離條件的情形下,原告第一次訴訟,法院審理后基本上是判決不離。如果一個法官出于自己的判斷,認為雖然沒有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但就案件具體情況而言,已不可能和好,隨即判決離婚,往往會面臨一方當事人上訴發(fā)回重審或改判的可能。因此,從法官的角度看,判不離比判離的麻煩少得多。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在衡量“感情確已破裂”時,往往會參考一些因素,比如:
案情事實。如果案件本身就存在法定的離婚情形,法院一般會按照法律規(guī)定,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判決離婚。如果案件本身不存在法定的離婚情形,法院一般不會輕易判離。這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核心參考因素。
雙方態(tài)度。如果當事人對于離婚猶豫不決,一再反復,考慮再三,法院一般會給予當事人一次機會,讓當事人再有幾個月的時間充分考慮是否解除婚姻關系。法院在調解過程中,一般會觀察當事人的態(tài)度,把當事人的態(tài)度作為調解和判決的重要參考因素。因此,要訴訟離婚的當事人必須要態(tài)度堅決,否則會被法院認為是對離婚猶豫不決。
法律規(guī)定。若當事人的情形不符合法定判離的條件,如果被告堅決不離,法院一般就不判離婚。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不具備法定判離的條件,法院一般很難判離。哪怕另一方很明顯是在故意拖延時間,給對方施加壓力。因此,另一方即使內心想離婚,但是出于某種目的,在庭審時只要堅決反對離婚,一般法院調解不成,是很難判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