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檔熱播的電影《你好,李煥英》中有一句很受歡迎的臺詞:“我的女兒,我就讓她健康快樂就行”。但現實,卻并不總是這樣美好。
子女教育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近日,瑞安一男子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第一時間申請人身保護令——為保障7歲女兒的人身安全,禁止妻子實施家庭暴力。
2014年,丈夫陳某(化名)與妻子朱某(化名)生育了女兒小陳(化名),由于陳某從事酒水銷售工作,經常在外奔波,朱某便成了家庭主婦,全職在家照顧小陳。
小陳三歲開始便參加古箏、鋼琴、英語啟蒙、模特走秀等興趣班,但母親朱某一直過分嚴苛,小陳稍有不慎或者不認真,便會被訓斥、甚至挨打。
“因為作業沒寫好或者其他沒學好,就關在房間里打的事情時有發生。一開始我也只是覺得她脾氣暴躁、對孩子要求較高,便只充當和事佬勸阻她。后來看到孩子臉上、身上無法消退的淤青和傷疤才意識到事情不對,孩子已經成為她發泄的工具。”陳某說道。
陳某向法院提交了相應照片與錄音視頻,其中一張照片顯示小陳身上多處大面積紅腫、淤青;一段視頻顯示小陳在練習鋼琴時出現失誤,母親朱某多次用力地用手戳其頭部、臉部;另一段視頻顯示朱某在客廳毆打小陳,三次拳打腳踢將小陳打趴在地。
受理案件后,經辦法官來到小陳學校與小陳談話,一年級的孩子表現出有別于同齡人的平靜,閉口不談在家中遭遇之事。
后經辦法官與朱某進行談話,朱某承認了自己在家里的長期暴力行為。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家庭成員之間本應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據能夠證明其親屬有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其關于人身保護令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裁定禁止被申請人朱某對婚生女小陳實施家庭暴力。若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視情節輕重給予訓誡、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定發出后,瑞安法院向小陳所在學校、轄區派出所、社區居委會送達了人身保護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希望能共同監督朱某履行禁止毆打女兒的法律義務、制止朱某的過激暴力行為。同時瑞安法院聯系到了當地婦聯機構為朱某進行心理輔導、調節情緒,朱某深刻認識到自身的問題,保證以后不再實施家暴行為,并重新在外尋找工作,通過增加社會活動,緩解精神壓力。
法官說法
望子成龍、望女成鳳是每一位家長的期盼,但是每個孩子都有自己的特點,教育孩子應該采取合適的手段、科學的方式引導孩子熱愛學習、培養興趣,切不可采取過激手段,毆打甚至家暴孩子。而其他家庭成員,如本案中的父親陳某,也不能冷眼旁觀,“喪偶式教育”不可取,要關心關愛妻子孩子,緩解妻子教育壓力,給孩子一個快樂的童年。
家庭暴力案件多具隱蔽性、隱私性、長期性等特點,難有相應“見證人”,受害人往往取證困難,不敢、不能說出口,尤其是未成年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另外,學校等教育機構是除父母親人外最密切接觸未成年子女的場所,若發現學生的精神狀態異常或者身上帶傷,應及時介入了解情況,必要時留存證據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