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家暴向法院申請離婚會判嗎(離婚案家暴行為怎么判)
光明網訊(記者 陳暢)2022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實施六周年。我國《民法典》也頒布施行一周年。家庭和諧是社會和諧的基礎,個人婚姻和家庭關系的和睦與否關系到全社會的和諧穩定,從注重“優良家風”建設到加大權利保護力度,《民法典》和《反家暴法》一直注重對弱勢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保護,充分保障鼓勵當事人勇敢向家暴說“不”。北京市一中院團河法庭法官選取這一年來適用民法典審理涉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一起來看看離婚糾紛中認定構成家暴后會產生哪些法律后果。
家庭教育是每一個父母必修的課程,國家也推出家庭教育促進法,主要是如何通過家庭教育的培養,讓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左養右學教育賴頌強團隊13年的家庭教育服務經驗總結:家庭教育應實現三個目標:第一個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第二個孩子綜合素質的培養,第三個孩子的完成學業,家長你認可嗎?
一、實施家庭暴力是離婚的法定事由
康某訴王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康某(女)與王某(男)于2004年8月10日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的吃V稱,王某婚后不久便從公司離職無工作,一直由康某負擔全部家庭日常生活開支。自2015年起,王某常因家庭瑣事對康某進行毆打,2015年6月8日晚21時,王某與康某發生爭執,王某將康某頭部用鈍器砸傷,康某報警并做了傷情鑒定。康某向法院訴請解除婚姻關系。王某辯稱,不同意離婚。本案系第一次起訴離婚,康某不夠冷靜過于草率,王某愿意改正過錯,雙方感情并未破裂。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根據在案證據認定王某的行為構成家庭暴力,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準予雙方離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審判實踐中,對于初次起訴離婚,又無充分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著維護婚姻家庭穩定原則,一般判決不予離婚。但是對于存在家庭暴力等離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訴離婚,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由此,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判斷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時,實施家庭暴力是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家庭暴力不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環家庭和諧,影響社會穩定的危險因素。因此在離婚訴訟中,認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堅決悔改,不同意離婚,若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準許雙方解除婚姻關系。
二、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張某訴焦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張某(女)與焦某(男)于2014年3月5日登記結婚,育有一子?;楹箅p方感情不合,焦某酒后經常當著孩子的面對張某進行謾罵、毆打,孩子因受到驚嚇常常放學后在街上游蕩不敢回家。張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并主張孩子歸其撫養,焦某辯稱張某是家庭婦女,沒有工作收入,沒能力撫養孩子。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認定焦某的行為構成家庭暴力,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出發,孩子判歸張某直接撫養。焦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由此,在處理離婚糾紛涉子女撫養權歸屬時,要充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重要考量因素。
審判實踐中,有施暴者辯稱家暴行為僅存在于夫妻之間,但并不影響其對孩子的感情,此時是否會導致其喪失直接撫養子女的權利呢?我們認為,家暴行為是一種家庭成員之間的嚴重侵害行為,在涉家暴的離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親眼看見其父母之間發生家暴行為的案件。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過程會給其內心造成極大心理創傷,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實際上也同樣是家暴的受害人。因此,若父母一方被認定構成家暴,不論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據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如無其他情形,一般認為施暴方不宜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三、離婚財產分割以照顧無過錯方為原則,可對施暴方少分財產
郎某訴李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郎某(女)與李某(男)于2017年10月9日登記結婚?;楹箅p方感情日漸疏離,郎某便搬到單位宿舍居住。李某多次到郎某宿舍吵鬧、威脅,并將宿舍門鎖的鎖眼堵死,在樓道里摔東西、門前燒香、祭拜、墻上涂寫等等。其后,郎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并分割財產。李某收到法院傳票后向郎某連續發送微信百余條,內容均涉及恐嚇威脅。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并根據在案證據認定李某構成家庭暴力。在財產分割上依據照顧女方原則和無過錯方原則,判決李某少分得夫妻共同財產。李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民法典首次規定了離婚分割財產中“照顧無過錯方權益原則”。對于家暴施暴方,在離婚財產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酌定對施暴方予以少分財產,以此懲戒施暴者。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可見,我國立法充分保護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認定上,不僅包括身體暴力,還包括精神暴力。實踐中精神暴力主要表現為施暴者對受害人進行侮辱、謾罵、誹謗、宣揚隱私、無端指責、人格貶損、恐嚇、威脅、跟蹤、騷擾等。精神暴力通常會使受害人產生自卑、恐懼、焦慮、抑郁等心理以及精神方面的傷害。本案中,李某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郎某的精神恐懼,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相比于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隱蔽性,但其對受害方的傷害卻不亞于身體暴力。因此,應摒棄只有身體暴力才是家暴的錯誤觀念,對于精神暴力也要勇敢說不,用法律維護自身的人格尊嚴與精神利益。
四、一方遭遇家暴離婚可請求施暴方進行損害賠償
唐某訴劉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唐某(女)與劉某(男)于2015年11月16日登記結婚。由于二人年齡相差較大,劉某又生性多疑,其常在唐某下班途中跟蹤監視唐某。回到家中劉某反復盤問唐某是否與異性往來,一旦發現有異性給唐某發送微信或打電話,就對唐某惡語相加并讓唐某下跪自扇耳光,導致唐某右耳穿孔,白天常產生幻聽。其后,唐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并主張損害賠償金10萬元。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根據在案證據認定劉某構成家庭暴力并判決支持唐某要求劉某支付10萬損害賠償金的請求。劉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家暴行為不僅會給受害方的人身造成損害,還會對其精神造成嚴重創傷和消極影響?!睹穹ǖ浠橐黾彝ゾ幩痉ń忉尅返诎耸鶙l規定也進一步明確,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因此,離婚糾紛中家暴受害方不僅可以主張因家暴行為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等,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關于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過錯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