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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多久不上學學籍被取消(學生不上學多久可以注銷學籍)

錢江晚報·小時新聞記者 沈蒙和

近日,浙江省教育廳印發《浙江省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早在2017年,我省就出臺過《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和《浙江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這次的《辦法》,是對此前相關內容進行的修訂。

錢江晚報·小時新聞記者對比了2017版“學籍管理辦法”,發現2022版《辦法》主要變動是新增了第20條有關轉學的規定。

新增轉學有關規定:

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實行多校劃片的,同一片內不得轉學;通過搖號錄取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原則上不得安排轉入學生。對符合轉學條件、確有轉學需求的學生,轉入學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學額空余情況,統籌安排、有序接納,轉出學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及時辦理。

民辦高中學校和公辦高中學校之間原則上不得相互轉學;在本縣(市、區)域內或在同一招生區域內原則上不得轉學;確有需要的,學生中考成績不得低于轉入學校當年中考錄取線。

原則上,學生在小學、初中、高中各學段起始年級第一學期、畢業年級最后一學期、學期中途不得轉學。學生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在休學期間不辦理轉學手續。

其次,還新增了“未注冊初中學籍的學生,不得參加浙江省初中學業水平考試,不得注冊高中學籍”條款,明確不注冊學籍原則上不得參加中考。嚴格規范招生秩序和學籍管理,防止違規招生行為。

除此之外,今年新發布的《辦法》將義務教育段和普通高中段相關內容合二為一,刪除“獎勵與處分”部分,新增緩學管理——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在學年開始前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由縣級學籍管理人員在學籍系統中登記緩學,納入緩學管理。緩學期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浙江省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和學校辦學行為,切實保障適齡兒童青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基礎教育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采用信息化方式管理,實行省級統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全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確保學生學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連續性和完整性。

浙江省教育廳(以下簡稱省教育廳)統籌本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定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指導、監督、檢查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建設浙江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學籍系統)和學生數據中心,確保正常運行。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管理權限范圍內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包括及時核辦轉學和畢業后就學業務,并應用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省教育廳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制訂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管理權限范圍內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包括及時核辦轉學和畢業后就學業務,并應用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中管理權限范圍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包括及時核辦轉學和畢業后就學業務。制訂學籍管理工作規程,建立信息核查工作機制;指導、監督、檢查、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應用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每學期核查一次學生學籍信息變動情況,確保學籍信息準確無誤,與實際一致。

學校是學生學籍管理的責任主體,學校負責學生學籍信息的收集、匯總、校驗、上報等工作,應用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須在學籍建立、學籍變動中做好審核把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受理學生學籍的建立、變更及畢(結、肄)業申請,在規定時間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核;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通過學籍系統更新。

第二章 入學注冊

第四條 義務教育實行新生免試入學。義務教育學校須按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辦學規模招收學生。學生注冊學籍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招生政策,不符合招生政策或相關規定的,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不得為其注冊學籍。

第五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就讀學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到就讀學校辦理入學注冊又未辦理延期入學注冊手續的,由學校督促其入學;督促無效的,學校應當報告學生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由其責令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送學生入學。

第六條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可進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學校不得拒絕其入學。其他殘疾兒童少年可進入特殊教育學校學習,無法適應學校集體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安排相應的學校送教上門。對送教上門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或集中在特殊教育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在學年開始前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由縣級學籍管理人員在學籍系統中登記緩學,納入緩學管理。緩學期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第八條 普通高中學校應當按照辦學規模以及省、市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嚴格執行招生計劃,控制班級規模,有序招錄新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9月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并統一注冊新生學籍。

第九條 參加浙江省初中學業水平考試或符合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初中升入普通高中條件的學生,憑入學通知書和有關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開學后1個月內不到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又不辦理延期手續,或延期期限內仍不報到辦理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條 任何學校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手續的學生入學。新生入學后,如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學資格:

(一)偽造證件冒名頂替;

(二)已被其他學校錄取;

(三)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入學資格;

(四)其他學校的在籍學生;

(五)其他違規入學的學生。

第三章 學籍建立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在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通過學籍系統為其建立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本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十二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經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上報教育部獲取全國學籍號。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

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籍管理與義務教育相銜接,學生的學籍檔案在義務教育階段學籍檔案的基礎上接續進行。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籍號沿用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籍號。

第十三條 小學一年級新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當按規定為其采集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第十四條 少數因故沒有建立學籍的非小學一年級學生,應當按規定的格式將學生名單提交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進行全國學籍查重。查重通過的才能新建學籍;查重不通過的,應當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五條 學生在轉學或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招生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當保留學籍檔案的電子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終止學業時,所在學校應當歸檔并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六條 未注冊初中學籍的學生,原則上不得參加浙江省初中學業水平考試、不得注冊高中學籍。非浙江省初中學籍但為浙江戶籍的學生,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回戶籍地參加浙江省初中學業水平考試。

第十七條 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材料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對后變更學籍信息,在學籍系統內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修改“姓名”和“身份證號”的,須進行全國查重和身份比對。

第十八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結、肄)業時,學校應當及時維護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四章 學籍變動

第十九條 升學、跳級、留級。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一學年升一級。完成當前年級學業即予以升級。學生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能達到上一級水平,由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核辦,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準予跳級。跳級跨越年限計入義務教育年限。升入畢業班及畢業班學生不予跳級。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原則上不得留級,學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學生留級。

普通高中學生每學年經綜合素質評價測評和學業考核,符合升學條件者,準予升級。普通高中實行留級制度。在同一學年內經補考,必修科目中仍有三科及以上不及格者,學生及其監護人提出留級申請,經學校核辦,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可準予留級。畢業班學生一律不得留級。

第二十條 轉學。

因學生家庭戶籍遷移且實際居住地遷移,或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因工作且實際居住地遷移等正當理由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或其父母、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入學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再報轉出學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準予轉學,辦理學籍異動。

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實行多校劃片的,同一片內不得轉學;通過搖號錄取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原則上不得安排轉入學生。對符合轉學條件、確有轉學需求的學生,轉入學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學額空余情況,統籌安排、有序接納,轉出學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及時辦理。

普通高中學生申請轉學,應當遵循學校對等原則,在同等同類學校之間轉學。民辦高中學校和公辦高中學校之間原則上不得相互轉學;在本縣(市、區)域內或在同一招生區域內原則上不得轉學;確有需要的,學生中考成績不得低于轉入學校當年中考錄取線。

外省普通高中學生申請轉入浙江省普通高中就讀的,須具有浙江省戶籍,還需提供轉出學校出具的學業已修習學分認定,并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查其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情況。

普通高中學校與中等職業學校之間學生轉學,限同一個招生區域內,須符合有關轉學條件,由雙方學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辦。普通高中學生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僅限高一、高二年級學生,且只能轉入三年制專業,并應當補學相應的缺修課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入普通高中學校,普通高中學校依一定程序對學生高中段學習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后,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核辦,并應當補學相應的缺修課程。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其學籍由轉入學校及時辦理轉接。對轉入專門學校的學生,原就讀學校應當保留學籍。

學校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就讀,不得強制學生轉學。原則上,學生在小學、初中、高中各學段起始年級第一學期、畢業年級最后一學期、學期中途不得轉學。學生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在休學期間不辦理轉學手續。

學籍系統中的轉學,一般安排在新學期開學初2周內辦理。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二十一條 休學、復學。

學生連續病假3個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的,由學生父母或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出示縣級及以上醫院病歷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經學校核辦,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可準予休學。

學生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需要隔離治療的傳染病,或由縣級及以上醫療單位診斷其患有不能在學校進行學習的疾病的,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學校應當責令其休學。

學生休學期原則上為1年,休學期未滿,不得提前復學。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之日開始計算;出國(境)就讀的自批準之日開始計算。休學期滿,仍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應當提出繼續休學申請,符合條件的,予以繼續休學。除意外身體傷病等不可抗因素外,初中、高中畢業年級最后一個學期一般不準休學。

學生休學期滿后,應當及時申請復學,符合復學條件的,安排在相應年級就讀,并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學生到國(境)外就讀的,應當遵循國家有關規定,憑有效證件向所在學校辦理相關請假手續。學校應當將學生出國(境)學習經歷在學籍信息中標記。回國(境)內后仍接受基礎教育的,學校應當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對于出國學習的未成年學生,不再保留原學校學位。

第二十二條 退學、輟學。

年齡不足18周歲、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不予辦理退學手續。年滿18周歲,不宜在校繼續學習者,辦理退學手續。

學校應當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

義務教育階段隨遷子女疑似輟學的,就讀學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其學籍保留在原就讀學校。解除刑事處罰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學生,應當恢復其學籍,并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回學籍所在學校或其他學校繼續接受相應教育。

普通高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予以辦理退學手續。

(一)多次留級或休學且年齡超過20周歲,不宜在校繼續學習的;

(二)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15天或累計曠課45天,學校與學生父母或其監護人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的;

(三)休學期滿,學校與學生父母或其監護人聯系仍未復學或超過復學時間1個月以上仍未辦理繼續休學申請的;

(四)學生父母或其監護人申請退學的。

學生死亡后,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通過學籍系統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三條 畢業、結業、肄業

凡在學校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頒發義務教育畢業證書,作為完成法定義務教育的憑據。義務教育階段不允許肄業處理,初中學生均需參加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學籍系統應當為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非正常變動提供相對應的異動處理方式。

普通高中學生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和學分,達到規定的畢業要求,準予畢業。學生學習期滿,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學生結業后若重新達到畢業要求的,可申請轉為畢業。退學學生和其他未完成學業終止學習的學生,發給肄業證書

畢(結、肄)業證書由省教育廳監制,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驗印,學校頒發;同時開具電子畢(結、肄)業證書。畢(結、肄)業證書編號同學生學籍輔號。

畢(結、肄)業證書遺失后,不再補發。經學生本人申請,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開具電子畢(結、肄)業證明書。

外國學生未按計劃完成全部學業者,學校可發給寫實性證明,寫實性證明須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切實加強學籍管理工作,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根據辦學規模配備學籍管理員并明確工作量,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學籍管理員應當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學年中途原則上不更換。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保障必要的經費投入,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成長記錄記載及時。

第二十六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建立健全學籍系統安全管理制度和學籍數據保密制度,遵循“誰使用(查詢、導出)、誰負責”的原則,落實人員及安全管理責任,嚴控學籍數據使用對象和范圍,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核準,任何單位與個人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學籍信息,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全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加強警示教育,提高學籍管理員的安全與風險意識,做好用戶賬號與密碼保護、學籍數據安全使用、工作機器病毒與木馬防護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在本省學校就讀的外國籍學生以及港澳臺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西藏班新疆班等民族班學生的學籍管理按教育部相關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是全省學生學籍日常管理的工作部門。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需要,制訂本行政區域內適用的操作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其他有關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起了解《辦法》相關問題

一、《浙江省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修訂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我省于2017年印發了《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和《浙江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全省學籍管理工作,為學校學籍管理提供了依據,簡化了辦理流程,方便了群眾辦事。

但隨著我國基礎教育綜合改革邁入新階段,原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諸多方面已無法適應教育教學改革新要求。尤其2019年以來,中共中央、國務院先后印發《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關于新時代推進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導意見》等綱領性文件,對基礎教育改革發展作出全面部署,對我省的學籍管理辦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為進一步從制度上規范學籍管理和招生管理工作,營造良好教育生態,我們對原學籍管理辦法進行了完善和修訂,作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和我省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推進育人方式改革的配套文件之一。

二、《辦法》修訂過程中遵循了哪些原則?

一是堅持依法依規。本次修訂的主要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相關問題處理的通知》等國家法律法規和文件,以及浙江省有關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的招生與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堅決貫徹落實我省數字化改革和教育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二是注重問題導向。修訂時注重解決各地各校在學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解決義務教育公民同招和普通高中屬地招生等政策實施后出現的新問題,并注重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延續性。

三是踐行公平公正。堅持一視同仁、公平發展,進一步嚴肅招生工作紀律,規范公民辦學校招生行為,著力完善制度規則,嚴格規范管理;同時,切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切實保障就學機會公平、程序公開、結果公正。

四是體現人文關懷。充分考慮學生和家庭的實際需求,通過制度保障,進一步落實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規定,保障學生健康成長;完善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學制度,推進普職融通;全面保障持有居住證的隨遷子女公平享有在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三、《辦法》為什么要將義務教育段和普通高中段相關內容合在一起?

義務教育階段和普通高中階段的學籍管理辦法有許多共同、共通之處,考慮到學籍管理辦法的連續性和完整性,同時參考各地通常做法,將原來的《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和《浙江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合二為一,貫通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三個階段,修訂成《浙江省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四、《辦法》為什么刪除了原來“獎勵與處分”等相關章節?

主要是因為原有的“獎勵與處分”章節,以及對有關違法犯罪青少年的相關處理,與學籍管理關系不大,并且已有專門文件規定,故不再在新修訂的《辦法》中重復表述,對學生的獎勵與處分仍按相關規定實行。

五、義務教育學生學籍注冊和緩學申請有何規定?

明確義務教育學校須按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辦學規模和招生政策招收學生,違規招生不予注冊學籍。同時也強調了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須在規定時間內到就讀學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體現了義務教育的強制性。

新增了浙江省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學籍系統)中的緩學管理,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經審批,可在學籍系統中登記緩學,納入緩學管理,從而實現對適齡兒童入學狀態的全面監管。

六、《辦法》對普通高中學校招生錄取方面有何新要求?

一是為嚴格規范招生秩序和學籍管理,防止人籍分離、空掛學籍和跨省跨地區違規招生等行為,新增了“未注冊初中學籍的學生,不得參加浙江省初中學業水平考試,不得注冊高中學籍”條款,明確不注冊學籍原則上不得參加中考。

二是明確“非浙江省初中學籍但為浙江戶籍的學生,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回戶籍地參加浙江省初中學業水平考試”,保障了浙江戶籍省外學籍學生的權益,允許其回浙江參加中考并被錄取;同時意味著未回浙江戶籍地參加中考的學生,今后不能被我省普通高中錄取。

三是規定了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須在每年9月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并統一注冊新生學籍。統一注冊學籍既減輕各地各校的工作量,又規范了招生秩序。

七、學生升學、跳級、留級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明確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一學年升一級,原則上不得留級,義務教育學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學生留級;但學業成績特別優異的,可以申請跳級。而普通高中實行留級制度,明確了留級的條件和程序。

八、《辦法》對學生轉學做了什么規定?

為方便廣大學生和家長,同時也防止違規招生,維護良好教育生態,《辦法》新增了有關轉學的規定。

一是對義務教育階段轉學,原則上父母或監護人工作和實際居住地變動,應予轉學;這里不強制要求父母和孩子的戶口一定要遷移到轉入地,強調的是工作和實際居住地的變化。但對于“搖號錄取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原則上不得安排轉入學生”,以防止熱門民辦學校借轉學“掐尖”挖生源。

二是對普通高中階段轉學從嚴控制,主要是為了防止借轉學之名行違規招生之實等行為。高中生心智較成熟,且多數住校,不一定要跟隨父母或監護人居住地變化而轉學。對于確有需要轉學的,除中考成績達到轉入學校錄取線外還須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

三是鼓勵普通高中學校與中等職業學校之間學生互轉,以推進普職融通,也為后續出臺普職融通的政策提供學籍管理上的依據。

四是新增了“在小學、初中、高中各學段起始年級第一學期、畢業年級最后一學期、學期中途不得轉學”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中考移民”以及規范招生,確有需要轉學的,可以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

九、學生休學的規定和條件有哪些?

一是個人原因申請休學。學生連續病假3個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的,由學生父母或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出示縣級以上醫院病歷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經學校核辦,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可準予休學。

二是學生患病強制休學。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需要隔離治療的傳染病,或由縣級及以上醫療單位診斷其患有不能在學校進行學習的疾病,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學校應責令其休學。

十、學生出國(境)就讀后學籍信息方面做何處理?

學生到國(境)外就讀的,應遵循國家有關規定,憑有效證件向所在學校辦理相關請假手續。學校應當將學生出國(境)學習經歷在學籍信息中標記。對于出國(境)學習的未成年學生,不再保留原學校學位。回國(境)內后仍接受基礎教育的,學校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但不一定安排在原來學校就讀。

十一、《辦法》對學生退學有何規定?

一是對于年齡不足18周歲、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不予辦理退學手續。而對于年滿18周歲,即使仍未完成義務教育,但不宜在校繼續學習者,可以辦理退學手續。

二是對于普通高中學生,學校可予以退學。如:多次留級或休學且年齡超過20周歲,不宜在校繼續學習的;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15天或累計曠課45天,學校與學生父母或其監護人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的。

十二、《辦法》對學生的畢業、結業、肄業是如何規定的?

一是明確義務教育階段不允許肄業處理,初中學生均需參加初中學業水平考試,與上述義務教育段學生不予退學相呼應。

二是普通高中學生根據其修完教育教學計劃和學分的情況,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退學和未完成學業終止學習的,給予肄業。結業后通過學習重新達到畢業要求的,可申請轉為畢業。

十三、《辦法》對學籍系統安全提出什么要求?

我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均通過學籍系統在線操作和管理,對于系統安全的要求很高,《辦法》對安全管理提出了高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建立健全學籍系統安全管理制度和學籍數據保密制度,遵循“誰使用(查詢、導出)、誰負責”的原則,落實人員及安全管理責任,嚴控學籍數據使用對象和范圍,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核準,任何單位與個人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學籍信息,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對違反安全操作以及違反學籍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辦法》明確了處罰措施。

來源:教育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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