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
在學習《道德與法治》八年級下冊時,經常遇到“權力”與“權利”兩個概念。我對它們的關系搞不清,在實際應用中經?;煜?。請問二者有何區別?
王恒
王恒同學:您好!
“權力”與“權利”的區別是很明顯的,的確不能混淆。具體表現在:
1.含義不同。一般地說,權力是指根據一定的規定和規則來影響和支配他人行為的能力和力量。這里的“能力和力量”,是指對不服從者能產生懲罰的威脅。權力現象存在于人們生活的各個領域,如企業內部的廠長經理對其職工的管理權力;各種社會團體內部的領導者對其成員的組織和管理權力等。但是初中《道德與法治》教材中所講的權力一般指的是政治權力即國家權力(或者說公共權力)。
權利是指國家的法律或組織的規章賦予人們的一種權益和資格。表現為享有權利的人可以作某種行為或者要求他人作或者不作某種行為。初中《道德與法治》中所講的權利主要是指國家法律賦予人們的權益和資格,即公民權利。
2.是否具有強制力不同。權力在很多情況下表現為一種強制力量,即對違背權力主體意志的行為,權力主體可憑借自身的力量以及相關規定對其實行懲罰。而權利對他人來說是一種請求資格,而非強制力。例如,債權人有請求債務人償還債務的權利,但債權人不能因債務人拒不償還債務而對其采取拘禁、毆打等強制手段,而只能請求國家行使權力予以保護或救濟。
3.是否與義務相關聯不同。權力的實現以對方的服從為條件,不一定與特定的義務相關聯。而權利則與相應的義務密切相關,行使權利須以承擔義務為條件。
4.享有者的范圍不同。公民權利是任何公民都具有的,而公共權力則只有公共權力的執行者和管理者才具有。
5.二者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國家權力往往代表的是公共利益,而權利代表的是個人利益。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講,權力與權利可以說是公與私的區別。以權利謀私可,以權力謀私則是非法的。
6.二者在行使時是否具有選擇性不同。公民權利雖然是國家法律所賦予人們的一種權益,但并不意味著法律要求其享有者必須從事該行為,其權利有些可以放棄或轉讓。也就是說,權利的行使具有選擇性。而國家權力從一定意義上講,不僅是權力者在職責范圍內有從事一定行為的資格,而且意味著享有者必須從事該行為。既不能轉讓也不能放棄,否則就是瀆職或失職。也就是說權力的行使無選擇性。正如初二下冊《道德與法治》第16頁所說:“國家權力的行使不能任性,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