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王書林 通訊員 張婷 阿依努爾·艾則孜 張雪)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時,針對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義務的情況,發出了新疆首份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令指出孩子母親王某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履行義務,并定期了解孩子的生活狀況,關心其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
李某與王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9年協議離婚,協議約定李某鵬(李某與王某婚生子)由父親李某撫養,王某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自李某、王某離婚后,王某已經長達12年未向李某鵬支付過撫養費,亦未探望過。故李某訴諸克拉瑪依區法院。
被告王某在庭審中稱,因為身患疾病、探望遇阻等原因,一直未支付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查明,因義務履行人之間的矛盾以及各種原因,母親王某長達12年未支付李某鵬撫養費,而李某鵬更是在長達12年的時間中未見到母親王某。兩義務履行人均怠于履行對婚生子的家庭教育職責,忽視了被監護人的心理、情感需求。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為進一步督促王某履行其作為母親的撫養照顧義務和監護職責,承辦法官在對兩義務履行人開展調解工作時,向兩人宣講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定,并向王某發出了家庭教育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