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觀點認為,父母是最應當持證上崗的職業。那么誰來教父母走向“合格”?
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每年5月15日國際家庭日所在周為全國家庭教育宣傳周。為深入貫徹習總書記關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建設重要論述,有力推動家庭教育促進法宣傳實施,海陵法院推進系列舉措,提升家長依法教子、科學育兒能力,營造全社會重視支持家庭教育的濃厚氛圍。
基本案情
凌某與顧某原系夫妻關系,2010年育有一子小宇。2014年5月,凌某與顧某經法院調解解除婚姻關系,婚生子小宇由凌某自行撫養。2021年7月放暑假,顧某將小宇接走后,在給小宇換衣服時發現小宇身上有多處淤青。顧某認為凌某目前一直忙于自己事業的發展,脾氣暴躁易怒,無暇顧及小宇的學習與生活,且對小宇有家暴行為,不適合繼續直接撫養小宇,遂向法院申請要求變更小宇的撫養關系,請求法院判令小宇由自己撫養,凌某每月支付3000元生活費。凌某在庭審中承認打過小宇,稱因為小宇考試考了班里最后一名,所以其一怒之下打了小宇,導致小宇身上有瘀青。顧某稱其目前經濟情況有所好轉,與凌某教育孩子的觀念不同,她經常關心和鼓勵孩子,她發現目前小宇處在青春叛逆期,需要更多心理上的關注和關心,而凌某性格粗線條,動輒就發脾氣打罵,不適宜繼續直接撫養小宇。經法院詢問小宇本人意愿,其表示同意由顧某撫養,自愿與顧某共同生活。最終,凌某表示尊重小宇想跟顧某一起生活的意愿,愿意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有關子女撫養的問題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在尊重子女真實意愿的情況下依法確定。本案中,凌某與顧某經協商同意婚生子小宇變更由顧某直接撫養,經征詢小宇本人意愿,亦同意父母的協商意見,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權利保護和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法院對此予以確認。
法官講法典
根據民法典和家庭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覺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本案中,凌某作為小宇的監護人,未能切實承擔起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其對小宇的教育與溝通方式均存在較大問題。顧某與凌某離婚,小宇隨凌某生活,在小宇已經失去完整家庭的情況下,凌某本應對小宇傾注更多的愛與關注,與顧某保持良好的溝通,盡量降低因為父母離異對子女造成的不良影響,同時采用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與溝通方式,營造輕松積極的家庭氛圍,更加關注小宇的心理健康,以保證小宇身心健康發展。但凌某并未對小宇給予足夠的關注和愛護,未能采取恰當的溝通與教育方法,未能真正從理解、引導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甚至采取家暴的極端行為,極大地傷害了小宇的身心健康,不利于小宇的健康成長。
本案在審理中充分考量監護人應當承擔的家庭教育主體責任,結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對不恰當的教育方式甚至家暴行為予以負面評價,同時尊重未成年子女對于監護人選擇的判斷權衡,旨在引導、敦促監護人切實履行監護職責。未成年人父母即便離異或分居,也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選擇恰當的溝通方式,盡量降低因婚姻關系破裂對未成年人的不良影響,切實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
第二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