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西方近代思想史中,黑格爾與施萊爾馬赫是為數不多的重視家庭之倫理地位的哲學家。黑格爾將家庭視為從抽象道德到現實倫理的首要環節,而施萊爾馬赫將家庭看作全部倫理共同體的基礎和萌芽。盡管如此,黑格爾與施萊爾馬赫在家庭的建立、家庭教育和家庭在倫理共同體中的地位等議題上的論述,仍展現出巨大的理論差別,這些思想差異可歸結為二者在自然與理性關系問題上的針鋒相對的哲學洞見。
〔關鍵詞〕家庭 倫理 自然 理性 教化
一、問題意識與研究現狀
家庭是自然與理性、私與公、情感與道德、溫情與束縛相互交織的復雜生活場域,它是倫理生活的重要一環,這在古代社會尤其如此。而在現代社會,家庭生活雖然越來越被限制在私人領域,但它仍然對社會和國家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遺憾的是,在西方近代思想史中,家庭的倫理地位要么被忽視,要么被貶低,這種現象被有的學者總結為“家在近代倫理話語中的缺失”。家庭在實際倫理生活中的豐富意涵和積極作用與近代西方對家庭的貧乏探討和消極評價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在此背景之下,黑格爾和施萊爾馬赫對家庭的倫理地位的強調顯得格外凸出。在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中,家庭既是從抽象道德落實到現實倫理的第一步,也是通向市民社會和國家的重要一環;而在施萊爾馬赫的倫理學中,家庭被視為其他倫理共同體的萌芽,是倫理生活的各個領域生發的基礎。因此,對黑、施二人的家庭理論的探討既可以豐富上述思想線索,也可以深化我們對兩者的倫理學的認知。
在施萊爾馬赫和黑格爾的倫理學中,家庭概念大體相當于社會學家們所謂的“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即由兩代人組成的血緣倫理共同體。在《精神現象學》中,黑格爾明確將家庭關系概括為“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和兄弟姊妹關系”。與之類似,施萊爾馬赫在1812-1813年的《倫理學講義》中著重討論的也是“性別共同體”“孩子與父母的共同體”和“兄弟姊妹的共同體”。這種結構的相似性為二者家庭理論的比較準備了前提。然而本文要強調,兩者的家庭理論有著明顯的差別。眾所周知,施萊爾馬赫和黑格爾是同時代人,更在柏林大學保持了多年的同事關系(1818—1831年)。
遺憾的是,他們在各自的倫理學著作中對對方鮮有提及。有趣的是,霍耐特(Axel Honneth)在《自由的權利》一書中敏銳地將黑格爾和施萊爾馬赫并列起來,并認為兩者都把握到了相同的現代意義上的“家庭關系模式”,即家庭成員“通過滿足角色義務的互補性的方式”來實現各自的倫理自由。霍耐特敏銳地把握到了這兩種家庭理論的相同點,但卻或多或少遮蔽了它們背后的差異。盡管在施萊爾馬赫和黑格爾的家庭理論中,家庭成員確實都具有一種“機制性固定角色”,但他們在夫妻關系、子女教育和家庭的倫理地位等議題的具體論述上卻有著針鋒相對的理論構建。
本文的目的就是展示西方近代倫理學史上存在的這兩種極其重要的家庭理論,并且通過對比的方式,揭示出兩者的本質差異和各自的鮮明特征。本文將分為以下幾個部分:在分別闡述施、黑家庭理論中夫妻關系(第二部分)、家庭教育(第三部分)和家庭的倫理地位(第四部分)的差異后,我們將試圖解釋這些差異背后所體現出的不同的哲學立場(第五部分)。
二、倫理意志的合一與自然性別的交融
在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和兄弟姊妹關系這三種家庭關系中,最開始也是最首要的關系是“夫妻關系”或“性別共同體”的關系。我們會在下面的討論中展現如下的線索:就婚姻的建立而言,黑格爾以倫理意志的合一來統攝夫妻雙方的自然欲求,而施萊爾馬赫則以性別差異的融合來塑造雙方的倫理品格。
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第164節“補充”中不點名地將施萊爾馬赫揶揄為施萊格爾的“一個信徒”,并批評他和施萊格爾將婚姻視為“自由”戀愛的結果。這起因于施萊爾馬赫為施萊格爾的小說《盧辛德》(Lucinde)所撰寫的評論“盧辛德信函”(Lucindebriefen)。但是,施萊爾馬赫表達的并不是將個人喜好施加于倫理之上,也不是要神化人的自然需求和欲望,而是希望給自然的、感性的層面更多的承認。在施萊爾馬赫成熟的倫理學體系中,人在自然方面的獨特性得到了強調,而這在婚姻中具體表現為男性和女性有差別的性別特征:
接受性在女性那里占了主導,而自發性在男性這里占了主導。因此:獨特的認知:女性情感,男性幻想;女性占用,男性發明;獨特的塑造:女性遵從倫常,男性超出倫常;同一的認知:女性更多接納而非擴展;同一的塑造:女性更多與獨特性的領域有關,男性更多與純然客觀性有關。
施萊爾馬赫在此運用獨特的“四個領域”理論,將男女自然差異在倫理活動中的體現清晰地展現了出來。首先需要說明的是,施萊爾馬赫自己更青睞于女性的品格,“情感”這個在施萊爾馬赫哲學中最高的能力也更多被歸屬為女性。但這并不代表對某個性別的貶低,并且這樣的區分也不是絕對的,男女都可以帶有對方的特征。這兩種性格相互補充完善,最完美的性格是兼而有之。女性與男性的總體差異是“接受性”(Receptivit t)和“自發性”(Spontaneit t)的差別。
在認知層面,女性更傾向于“情感”“占用”和“接納”,而男性更傾向于“幻想”“發明”和“擴展”。在“塑造”或“表達”層面,女性“遵從倫?!焙统质亍蔼毺匦缘念I域”或私人領域,男性則更傾向于“超出倫?!保呦颉凹內豢陀^性的領域”或公共領域。正是基于男性和女性在“性別品格”(Geschlechtscharakter)上的差別,“婚姻在性別交融(Geschlechtsvermischung)的行動下由于對雙方的選擇吸引力(Wahlanziehung)的完全承認而被設定”。
在施萊爾馬赫看來,婚姻的建立基于雙重的沖動:首先在感官層面上,與性別差異相關聯的是一種對獨特共同體的沖動,這一共同體與種族的保存結合起來,并逐步地被性別差異所塑造;其次在精神層面上,一個性別對異性的陌生感也促成了它走出自身與另一個性別結合。也就是說,建立“性別共同體”的動力基礎在于“性別差異的逐步發展”以及“對獨特共同體的欲望”,并非源自意志的抉擇。
進一步來看,這種基于自然差異的婚姻關系還推動了男女雙方在性別交融的過程中對彼此所進行的倫理教養。也就是說,在結婚之前,男女雙方由于其在性別品格方面的片面性,而使他們只關注到特定的倫理領域。在結婚之后,這種性別品格的片面性由于相互交融而被消滅,從而使他們能夠擴展自身的倫理視野:
在結婚之前,男人缺乏對特定財產的沖動……但是在婚姻之中,由于男人在一般的共同領域和認知功能的獨特性方面上的關系,這種(從女人那里發出的)沖動的表達變成了一種真正的共同體行為。在結婚之前,女人缺乏對法權領域(Rechtssp hre)的沖動……在婚姻中,對于女人來說,這方面的感覺(Sinn)必須通過對男人的感覺以及獨特性領域的關系來產生。
有差別的“性別品格”就在“性別交融”的行動和對各自的“選擇吸引力”的承認中實現了倫理上的互補,從而消除了其自身的“片面性”,成就了完滿的婚姻。也就是說,男性借助“對女性的感覺以及他與純然客觀性事物的關系”,彌補他“對特定財產的沖動”,而女性則借助于“對男性的感覺以及她與獨特性領域的關系”而產生了“對法權領域的沖動”,這樣一來,男女雙方的倫理品格就在婚姻關系中得到了整合的塑造。這就使得男女雙方在家庭中都能夠同時關注私人領域和共同領域。
與施萊爾馬赫相同的是,黑格爾首先承認了男女性別存在的差別,他指出:“在對外關系中,前一種性別是有力的和主動的,后一種性別是被動的和主觀的?!边@類似于施萊爾馬赫區分的“自發性”和“接受性”。但是,黑格爾反對把婚姻的基礎視為“性別關系”,因為他認為“婚姻實質上是倫理關系”。
在他看來,盡管婚姻中包含了“自然性別的統一”,但這種統一只是“外在的”。與施萊爾馬赫所強調的“性別交融”不同,黑格爾認為婚姻的實質是夫妻雙方在意志層面上結合為一個人,為此,當事人必須要“拋棄自己自然的和單個的人格”,這是因為,由之而產生的“本性沖動”并不會把當事人引向任何倫理領域,而是會阻礙男女雙方的倫理人格的建立。因此,“本性沖動”的最終命運就是被“消滅”,這樣一來,倫理人格就可以從“激情和一時特殊偏好”等自然的偶然性中超脫出來,從而成為實體性的力量。誠然,黑格爾的目的在于強調倫理實體的崇高性,希望通過倫理將自然的偶然性和隨意性馴服。
在這點上,施萊爾馬赫也有類似的思想,尤其是在離婚這點上,黑格爾和施萊爾馬赫都強調,倫理實體一旦建立,就不能被隨意破壞,因此離婚是不被允許的。不過我們依然可以看出,黑格爾將夫妻雙方的倫理意志而非自然差異看成婚姻建立的基礎。在婚姻的建立時,夫妻意志的統一性比夫妻雙方的自然差異性重要許多。
進一步來看,盡管黑格爾認為男女雙方各自的自然人格是需要被拋棄的,但這并不意味著夫妻能夠具備相同的倫理人格。他強調,“兩性的自然狀態同時也決定了它們各自的倫理使命”,男女雙方盡管借助于倫理性的婚姻克服了他們的自然本質,但他們最終獲得的倫理意義卻是不盡相同的。具體說來,男性是適于普遍共同體的,比如國家、科學等;而女性的“歸宿本質上在于結婚”,因而只適于家庭。因此,在倫理性的婚姻中,夫妻雙方始終保持為有差異的倫理精神,而不是相互交融和逐漸趨同。在黑格爾描述的家庭生活中,男女雙方指向了不同的倫理歸宿。一方面,男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會極其尷尬,因為對于男性而言,家庭相對于國家和科學而言成了更加低級的倫理生活;另一方面,女性只能囿于家庭之中,而失去了進入公共生活的可能性。
總而言之,在黑格爾的婚姻理念中,掙脫了自然沖動的意志的結合成了家庭建立的首要動力。而在婚姻之中,自然品格的差異沒有成為夫妻品格交融與倫理教養的統一力量,反而變成雙方倫理品格差別的根源,進而限制了彼此的倫理領地。相比之下,施萊爾馬赫重視人的自然欲望和情感,他認為,婚姻的根源是感官和精神層面的沖動,而這雙重的自然沖動又植根于男女雙方的性別差異。在婚姻之中,自然性別的交融進一步推動了夫妻雙方倫理品格之片面性的消除。施萊爾馬赫以性別的自然差異為家庭建立的基礎,最終實現的是男女雙方倫理品格的相互補充與趨同;黑格爾以男女雙方的意志的同一性為家庭建立的前提,卻在家庭內部造成了男女各司其職的局面。
三、公民的培養與情感的養成
在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中,教育問題成了黑格爾與施萊爾馬赫關注的重點。黑格爾始終是從國家整體的視角來看待家庭教育的,他認為,家庭這個私人領域需要在對子女的培養方面服務于國家這個公共領域的權威。因此,父母的義務,亦即子女的權利,就是父母對子女的教育,而教育的目的就是使子女成為國家的公民。相較而言,施萊爾馬赫非??粗丶彝ケ旧淼莫毺氐匚?,他重視家庭對于家庭成員的情感的培養,認為父母與子女以及兄弟姊妹之間最重要的關系在于,通過家庭成員的互動而培養各自在情感方面的能力,進而成為他們參與共同體活動的基石。
首先,就父母與子女的關系而言,黑格爾認為,全部的問題都在于父母如何教育子女成為“一個具有良好法律的國家的公民”。而就教育的方式而言,父母對孩子的教育應當是強制性的,即對孩子“灌輸倫理原則”,具體來說,就是“把普遍物陶鑄到他們的意識和意志中去”,從而“使子女超脫原來所處的自然直接性,而達到獨立性和自由的人格”。在這個過程中,父母不應當聽任孩子的任性,更不能維持孩子的不成熟狀態,而應當使孩子盡早擺脫自身的自然直接性,并具備成年人的倫理人格。因此,子女需要做的就是服從父母,而父母需要做的就是規訓子女。
其次,在兄弟姊妹之間,他們是“作為一些自由的個體性相互關聯”,因而是平等的關系。“兄弟原本生活在神的規律的庇護之下,如今他從神的規律轉移到人的規律。姊妹成為家庭的主管以及神的規律的守護者,而妻子則是始終扮演著這個角色。”既然女性(無論是姊妹還是妻子)的歸屬始終是家庭,那么公民教育在本質上就只適用于兒子,而與女兒無關。至于女子的教育,黑格爾則付之闕如??傮w說來,黑格爾認為家庭教育是父母單方面強制性地將兒子教育成為合格的國家公民。
施萊爾馬赫對此持有不同意見。他并不像黑格爾那樣,直接從國家的視角談論孩童的教育,而是將家庭作為獨特的教育場所。他認為,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教育關系是雙向的。首先,就父母對子女的教育而言,父母既要求孩子“服從”(Gehorsam),又要“放任孩子對自行發展著的獨特性的尋求”以及“偏好”的發展。要求孩子服從與培養孩子個性二者是并行不悖的。這樣一來,孩子對父母的“孝敬”(Piet t)之情便被培養出來,“即使孩子們高度地凌駕于父母之上,但這將被歸因于父母對他的行為”。與此同時,父母使孩子“在已經被給定的語言方面得到教化”,發展了孩子在個體方面的“獨特性”(Eigentümlichkeit)。孩子對父母的“孝敬”及其獨特個性的發展才是子女教育的最終目的。
其次,孩子的出生也使得父母在“情感”方面得到了提升。對于母親而言,孩子是“自身知識的一個中介點”,它使母親具備了將自身引向“母性本能”的“直觀能力”,并使自身的情感得以延續;而對于父親而言,孩子是“他的一般情感活動的中介點”。因此,孩子的出現使母親和父親在情感的層面上得到了提升,更讓他們之間的關系變得更加緊密,因為夫妻“會由于孩子這一共有物而被束縛于對方”。如此一來,夫妻之間的關系不再是抽象的“性別的代表”,而是與他們的共有物,即孩子一起構成了家庭共同體的原初圖式??偠灾?,在施萊爾馬赫看來,父母和子女之間并非單向的教導關系,而是在情感方面具有雙向的互動關系。施萊爾馬赫看重家庭內部親親、尊尊的情感培養,這有別于黑格爾單就國家公民的角度談論孩子的教育。
此外,施萊爾馬赫還重點探討了兄弟姊妹之間的關系:
兄弟姊妹的共同體是原初的內在的社交。因為在這里存在一種同一性,它不僅是在(由父母所傳達的)意識統一性中的情感的同一性;而且借助于(按照相同圖式被教化出來的)感官,它還是直接表達的同一性;還有通過(塑造家庭知識的)共同大量的諸直觀(即一種用來類比的尺度)而是間接表達的同一性。因此,兄弟姊妹的愛是內在社交的最高圖式。
眾所周知,自由的社交活動在施萊爾馬赫的倫理學中占據著極其重要的位置。這不僅體現在《論宗教》第四講對宗教的社交屬性的專門詮釋中,還體現在他將自由社交看成是國家、科學共同體、教會等倫理組織形式外具有獨立地位的領域。自由社交這個領域最初的萌芽便是家庭內部兄弟姊妹之間的關系。在施萊爾馬赫看來,兄弟姊妹是家庭的原始成員,就他們都與父母同屬一個原初共同體而言,他們在情感和直觀上具有高度的同一性。而在父母對子女的共同教化的過程中,他們在感官方面形成了獨特性的家庭品格。因此,在兄弟姊妹之間存在著“內在的社交”關系。與黑格爾對兄弟姐妹關系的漠視不同,施萊爾馬赫給予了兄弟姊妹之間的關系以極大的關注,在他看來,兄弟姊妹之間的“內在社交”為主體間的相互溝通奠定基礎。
在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方面,黑格爾將全部的眼光都集中在了國家公民的培養上,這使得他既忽視了孩子對父母的“孝敬”,也忽視了父母在與孩子相處過程中自我意識的成長,更沒有理會兄弟姊妹之間的溝通與相互理解對人格養成的作用。與之相反,施萊爾馬赫強調父母與子女之間在情感方面的相互影響,以及兄弟姊妹之間存在的內在社交關系,家庭成員之間的這些互動關系以及影響將會在其他共同體的活動中展現出它們的奠基性力量。
四、環節的揚棄與根基的展開
我們已經看到,在婚姻締結和家庭教育等方面,施萊爾馬赫與黑格爾的家庭倫理學展現出了針鋒相對的思想差異,其原因歸根結底在于他們對家庭有著不同的理論定位。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將家庭看成是通向市民社會和國家的環節,他認為,更高的倫理共同體的建立必須以家庭這一環節的解體為邏輯前提,“而隨著家庭和家庭參與的解體,獨立、具體的人格就產生了,以便從屬于更高的普遍共同體,即市民社會”。與此相反,施萊爾馬赫始終將家庭視為其他共同體的根基和萌芽,他認為,倫理生活的其他領域(自由社交、教會、國家、科學共同體)都是從家庭生發出來的,并從家庭那里獲得源源不斷的滋養,家庭并不會因其他領域的出現而自行矮化,而是始終保持其原初性、基礎性的特征。黑格爾在邏輯上將家庭與市民社會和國家的關系描述成準歷時性的關系,而施萊爾馬赫則將家庭與其他共同體的關系看作共時性的。
在黑格爾看來,“家庭作為法律上人格,在對他人的關系上,以身為家長的男子為代表”,因此,一個家庭中的全部成員只共有一個法律人格,而沒有各自單獨的法權。換言之,全部家庭成員都必須以家庭的整體福利為目的,而無法享有獨屬于個人的福利。但在市民社會中,“每個人都以自身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來都是虛無”,而“其他人便成為特殊的人達到目的的手段”。因此,市民社會必須是“各個成員作為獨立的單個人的聯合”。為此,家庭必須解體,以便“市民社會將個體從家庭的紐帶中撕扯出來,這些家庭成員便開始彼此疏遠,并被承認為獨立的人格”。
黑格爾提到,家庭的解體有三種情形:夫妻離婚、子女成人和父母死亡。他認為,父母死亡是家庭的自然解體,子女成人是家庭的倫理解體,而離婚是違背倫理的家庭解體。就自然必然性與倫理實體的關系而言,離婚是自然欲望對倫理實體的成功反叛,即夫妻在情緒和行動方面以“單純的意見”和“一時脾氣的偶然性”來對抗婚姻這個倫理的實體性的法;而父母的死亡則是自然必然性對倫理實體的失敗否定,因為自然否定的只是作為倫理實體之“偶性”的個人,反而成全了后嗣者獨立的法律人格。
因此,“死亡是一種完滿,是嚴格意義上的個體為了倫理共同體而承擔下來的一個最為艱辛的勞動”。當然,父母的死亡既不是家庭成員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充分條件,亦不是其必要條件。真正倫理性的家庭解體在于子女成人,借助于父母對子女在倫理方面進行的教化,子女最終得以“達到獨立性和自由的人格,從而達到脫離家庭的自然統一體的能力”。
在黑格爾看來,“正因為個人只有作為公民才是一個現實的和實體性的東西,所以,當他不是一個公民,而是隸屬于家庭時,就僅僅是一個非現實的、輕飄飄的幽靈”,脫離原初家庭,變成國家公民,成了個人的最終目的。也就是說,只有當個人成為公民時,其人格的現實性才算是真正的實現。在黑格爾這里,家庭教育最終的結果是子女(主要是兒子)揚棄家庭的束縛而走向更廣闊的市民社會和國家共同體。當然,黑格爾并不主張徹底消滅家庭,而是認為子女成人之后應當告別原初家庭,然后組建屬于自己的家庭?!巴@一家庭相比,僅僅構成始基和出發點的第一個家庭就退居次要地位,更不必說宗族了,因為它是一種抽象的,是沒有任何權利的。”
從倫理上看,一個家庭只具有一個法律人格(夫妻合一意志的倫理人格),所以一旦子女的人格和意志臻至成熟,原初的家庭人格便無法再容納子女的倫理定在。在黑格爾看來,子女從離開原初家庭到建立新家庭是自然過渡的,“兒子成為家長,女兒成為妻子”,家長和妻子共同組成了一個新的法律人格??偠灾诟駹栒J為倫理共同體的建立必須以家庭的解體作為前提,更準確地說,宗族或者大家庭必須解體,以便每對夫妻能夠取得獨立的法律人格。
與黑格爾相比,施萊爾馬赫認為,“在倫理進程方面,每個作為單一體的家庭都是充足的”,“所有的生活功能包含在每個家庭即前公民的共同體(Verein)中;也就是說,在國家中沒有能夠添加什么的,除了那些與這種形式本身的產生和維持相關的東西”。換句話說,共同體的建立并不需要以家庭的解體作為前提條件,恰恰相反,它必須以家庭的進一步展開為根基。伯克納(Hans Joachim Birkner)認為:“在施萊爾馬赫的哲學倫理學以及在他的基督教倫理學之中,家庭被理解為倫理的基礎共同體(die sittliche Grundgemeinschaft),它在自身中具備了所有其他的大的共同體形式的萌芽。”施萊爾馬赫指出,所有別的共同體都在家庭中并只能通過家庭而維持自身,公共的生活形態都反映在了家庭之中。下面我們將對此展開論述。
上面我們提到了家庭中兄弟姐妹的關系與自由社交這個領域的關系,現在我們就簡單論述一下家庭與國家、教會和科學共同體的關系。就家庭與國家的關系而言,施萊爾馬赫將家庭看成是國家的“最初的有機要素”(das erste organische Element)和“必要的根基”(die notwendige Grundlage)。施萊爾馬赫將國家描述成由語言、種族和風俗相近的家庭組成的,即國家是這樣一些家庭聯合體。
具體來看,眾多家庭首先聚合為“民族統一體”(Nationeinheit),民族統一體進而發展成國家這個具有政治意義的共同體。在這個意義上,施萊爾馬赫仍然從古代家國同構的立場出發描述家庭和國家的關系,而反對近代的契約論傳統。就家庭和教會的關系而言,我們前面論述過,在家庭中,孩子對父母的孝敬(Piet t)之情會被培養出來,這個具有濃厚宗教意味的詞又可翻譯成“虔敬”,或者說一種孩子對父母的依賴感:
宗教意識最初產生在兩代人的共在之中,因為生育者發現自己在生育中是絕對地依賴的,被剝奪了所有的任性,但卻不僅僅依賴于性生活,而且也依賴于事物性的存在,因為即使是外在的自然也對生育能力及其規定性產生影響。因此宗教意識也在家庭中有了它最初的位置。
因此,在夫妻雙方的相互依賴和子女對父母的虔敬中產生出了最初的宗教情感,這種原發的、質樸的依賴感最終發展成了普遍依賴感,從而形成充沛的宗教情感。而就家庭與科學共同的關系而言,施萊爾馬赫指出,家庭提供了最初的學前教育:“人們看到,授課和知識共同體的要素本身如何已經在家庭的母腹中塑造自身。”家庭的教育給孩子的文化素養和科學思維打下了最初的基礎??偠灾?,家庭“麻雀雖小,五臟俱全”,它包含了所有的其他共同體的萌芽,其他的倫理領域只是家庭中人際關系的自然延伸,家庭和其他共同體之間不存在絕對的斷裂。
我們看到,施萊爾馬赫始終將家庭看作根基性的存在,在他筆下,家庭內部蘊含了所有其他共同體的要素,其他共同體的出現只是家庭內部關系的自然發展,而不是以家庭的消解為前提的。而黑格爾雖然重視家庭,但他只是把家庭看成是通往市民社會和國家的一個驛站,家庭成員遲早都必須要“離開這個溫暖、封閉的牢籠”,并作為獨立、具體的人格“進入冰冷、開放的現實之中”。
五、結論與反思
在近代西方的倫理學史上,施萊爾馬赫和黑格爾是少有的重視家庭問題的哲學家,在他們的倫理學體系中,家庭都處于相當重要的位置,并發揮著無可替代的功能。但是,這兩位“現代的”思想家卻勾勒出了完全不同的家庭形象。在黑格爾看來,家庭中的自然要素應當“臣服”于共同體的倫理本質,這表現為男女之間的自然沖動和情感應當在婚姻中被意志的結合所克制,子女的任性應當在教育中被父母的理性所壓抑,而家庭成員的血緣紐帶應當被獨立、具體的法權人格所消減。
而在施萊爾馬赫看來,家庭的實質是倫理本質對自然要素的塑造,這表現為男女兩性通過性別的交融而組建家庭,并在家庭中健全各自的倫理人格,子女與父母互動使各自的情感得以發展,兄弟姐妹之間的友誼奠定了主體間溝通和交往的基礎,家庭的進一步發展使自由社會、國家、教會和知識共同體得以形成。
施萊爾馬赫與黑格爾對家庭理念的闡釋之所以大相徑庭,是因為他們對自然與理性的關系有著迥然相異的理解。施萊爾馬赫的倫理學不僅強調“理性對自然賦予靈魂”(Beseelung der Natur durch die Vernunft),而且突出“理性與自然的合一”(Einheit von Natur und Vernunft),從而賦予了自然層面相當重要的位置。他認為,自然世界是“理性的感官和象征”,因此理性具有兩種功能,一種是組織功能,一種是象征功能,前者“參與自然的形成或塑造”,而后者則“參與對自然的標記或表示”。
所以,“本質上看,這兩個功能在每一個完整的行動中都被綁定在一起”。自然和理性就像是“同一枚硬幣的兩個面”(xxvii),確切地說,“理性應與自然合而為一”。這就使得自然因素在施萊爾馬赫的倫理學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倫理本質絕非對自然要素的抑制,而是將其引向倫理生活的建立、夯實和展開。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在家庭建立之初,男女雙方的自然差異是雙方結合的基本動力,而在自然差異上所體現的倫理品格的差異也成了塑造男女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完美品格的力量,從而克服了有差異的自然性別的倫理片面性。
男女雙方也不是理性和自然的對立,雙方各自都是自然與理性的統一體。這也導致了在家庭的教育中,那些更加自然的情感的培養成為其教育理論的重點。相對于市民社會和國家等其他共同體,家庭具有更多的自然屬性但又同時享有獨立自足的地位,從而使得自身成為進可攻、退可守的原初共同體。
與此相反,雖然黑格爾的哲學也探究自然與理性、內容與形式的統一,但是自然和理性始終存在張力,自然要素始終存在著被倫理精神壓制的危險。在黑格爾的自然哲學中,“自然是作為他在(Anderessein——引者注)形式中的理念產生出來的”,也就是說,盡管“精神是從自然界發展出來的”,但精神一經出現便認識到自然是與自身不同的東西,因而對精神來說,自然就顯現出了否定性,而“揚棄這種否定性的,正是自由精神的力量”,自由精神對自然的這種揚棄在法哲學中就體現為理性對自然的壓制以及自然對理性的臣服。黑格爾在《精神現象學》中明確地將自然對應于“神的規律”、女性和家庭,而將理性對應于“人的規律”、男性和政府。
他認為,前者“代表著軟弱和黑暗的原則”,而后者“代表著力量和光明的原則”,而前者“首先得屈從于”后者,否則這個“敵對原則是什么事都做不了的”。在黑格爾看來,正是由于共同體對家庭的“鎮壓”(unterjochen),家庭成員才不是僅僅“隸屬于自然界”,而是在共同體中得到“更高的規定”。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的第4節和第151節中進一步將這個“更高的規定”稱之為“第二自然”(eine zweite Natur),他認為“對倫理事物的習慣”是作為“第二自然”而“取代了最初純粹的自然意志”的位置的。正是在這種哲學原則之下,我們看到黑格爾的家庭理論呈現出不同的面貌:家庭的建立是以倫理意志的統一為基礎的,男女雙方的自然欲求被壓制,家庭本身作為相對于市民社會和國家的自然因素,也始終表現出自我解體的張力。
嚴格說來,女性才從屬于家庭這個私人領域,男性的自我實現則只能超出家庭而走向市民社會和國家,家庭的教育本身也始終以國家這個最高的共同體為前提,孩子的教育被限制在國家公民的培養上,家庭成員的公民身份和法律人格的養成也以家庭的解體為前提。這些都具有潛在的消解家庭獨立性和自足性的傾向。
盡管黑格爾和施萊爾馬赫的家庭理論都具有現代性,但他們卻表現出了完全不同的面貌。嚴格說來,霍耐特所謂的“家庭成員通過角色互補”而實現倫理自由更適合于描述施萊爾馬赫的家庭理論,因為只有在他的家庭理論中,男性和女性才都會完善自身,父母和子女、兄弟姐妹之間才會相互成就;而在黑格爾的家庭理論中,男性的倫理定位非常尷尬,父母似乎也無法從子女那里獲得自我完善,兄弟姐妹之間的關系則顯得無足輕重。黑格爾的家庭理論始終以更高的倫理本質和國家共同體為旨歸。由此看來,在“家在近代倫理話語中的缺失”這條線索中,施萊爾馬赫比黑格爾更多地構成了例外。
原文刊登于《道德與文明》2022年第2期。若有侵權,敬請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