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衛健廳關于小學生休學出具醫療證明的規定
為更好地保障小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小學生健康成長,福建省衛健廳制定了《福建省衛健廳關于小學生休學出具醫療證明的規定》。以下是該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休學申請
1.小學生需要休學,應向所在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間為每年的3月至6月。
2.休學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所在學校、監護人、休學原因、時間和具體安排等。
3.休學申請應填寫《小學生休學申請表》,由所在學校簽字并蓋章,監護人簽字并蓋章,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病歷、診斷證明、醫療保險證明等。
二、休學醫療證明
1.休學醫療證明是指由監護人或醫療機構開具的證明小學生休學原因和時間段的醫療證明。
2.休學醫療證明應包括以下內容: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診斷日期、休學時間段、所在醫療機構名稱、診斷醫生姓名、診斷結果、醫療保險證明編號等。
3.休學醫療證明應在小學生休學期間定期提交,每次提交的時間應與休學安排相一致。
三、休學處理
1.小學生休學期間,監護人應及時了解小學生的病情和醫療進展情況,并及時向醫療機構反映。
2.小學生休學期間,醫療機構應加強對小學生的管理和保護,確保小學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3.小學生休學期間,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休學學生的管理和監督,確保休學申請和醫療證明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福建省衛健廳關于小學生休學出具醫療證明的規定,旨在更好地保障小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小學生健康成長。監護人和醫療機構應嚴格按照規定開具休學醫療證明,教育行政部門也應加強對休學學生的管理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