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中小學休學條例
為了規范江蘇省中小學學生的休學管理,保障學生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江蘇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一、休學條件
1.學生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愛護自己的身體,珍惜生命,積極參加教育活動,努力完成學業。
2.學生因身體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學,必須向學校提出申請,經過學校審批后,獲得休學批準。
3.休學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但學生因病情嚴重或者家庭緊急情況需要延長休學期限的,經學校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休學程序
1.學生提出休學申請,填寫《休學申請表》,由監護人簽字并蓋章,經學校審核后,報有關部門審批。
2.學校根據學生休學申請,向有關部門辦理休學審批手續。
3.學生休學期間,按照學校規定,參加教育教學活動,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
三、休學管理
1.學校對休學學生進行跟蹤管理,確保學生身心健康。
2.學生休學期間,不得按時返校上課,不得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
3.學校要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支持,及時解決學生休學期間遇到的問題。
4.學校對休學學生進行定期評估,確保學生身心健康得到保障。
本條例適用于江蘇省中小學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