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學生休學管理規定
為加強天津市中學生休學管理,提高休學學生教育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天津市教育委員會關于規范學校管理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天津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休學學生的管理
1.休學學生是指因身體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學的學生。
2.休學學生應當由家長或監護人陪同到所在學校辦理休學手續。
3.休學學生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學校負責,包括:
(1)安排學生參加必要的社會實踐活動,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2)加強對學生的飲食、衛生等方面的管理,確保學生身體健康;
(3)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教育,提高學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能力。
二、休學學生的審批
1.休學學生應當由所在學校提出休學申請,所在學校應當對申請進行審核,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2.休學學生的審批程序如下:
(1)休學學生應當提交休學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2)所在學校應當對休學申請進行審核,并提交審核結果。
(3)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休學申請進行審批,并發放休學批準書。
三、休學學生的教育
1.休學學生應當遵守所在學校的規章制度,按時參加學校規定的課程學習,認真完成學業。
2.休學學生應當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提高綜合素質。
3.休學學生應當加強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不斷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質。
四、其他規定
1.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學生休學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確保休學學生教育質量的提高。
以上是天津市中學生休學管理規定,希望對中學生休學管理工作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