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休學管理規定
為加強小學生休學管理,保障小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休學條件
1.小學生必須遵守學校規定,完成義務教育,且年齡在14周歲以下(含14周歲)的小學生。
2.小學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學,必須向所在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準后,小學生方可休學。
二、休學時間
1.小學生休學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個月,特殊情況除外。
2.小學生休學期間,必須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所在學校必須負責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學習支持。
三、休學程序
1.小學生休學申請由小學生本人或家長向所在學校提出。
2.學校對休學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小學生向所在學校開具休學證明。
3.休學證明必須由小學生所在學校開具,且必須保證休學證明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四、休學管理
1.學校應加強對休學學生的管理,確保休學學生不離開學校,不干擾學校教學秩序。
2.學校應確保休學學生在休學期間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包括生活補貼、醫療待遇等。
3.學校應確保休學學生在休學期間接受必要的教育,包括義務教育和必要的培訓等。
五、其他規定
1.小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確保小學生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不得降低小學生的學業成績和紀律要求。
2.學校應加強對小學生休學管理的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休學學生的不當行為。
3.本管理規定由學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和監督。
小學生休學管理規定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