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中小學生休學管理規定
為加強中小學生休學管理,提高教育信息化水平,促進教育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惠州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中小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惠州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適用于在惠州就讀的中小學生。
第三條 中小學生休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省、市教育考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業成績標準和升學要求;
(二)因身體原因或者家庭生活原因需要休學;
(三)經學校批準,由家長或者監護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條 中小學生休學應當由家長或者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后,報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五條 中小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當給予必要的照顧,保證其身體健康和學業不受影響。
第六條 中小學生休學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個學期。
第七條 中小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當安排學生參加必要的教育教學活動,幫助學生完成學業。
第八條 中小學生休學管理規定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條 學校、家長或者監護人應當遵守本管理規定,共同做好中小學生休學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對中小學生休學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違反本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以上就是惠州市中小學生休學管理規定的內容,謝謝您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