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課 羅馬法的起源和發展
一,“從習慣法(BC6末)到成文法(BC5中)”
1,習慣法
前509年,羅馬共和國建立,在國家形成的早期,羅馬沒有成文法,只有未經政府明確承認而被一般人接受并默認為社會生活中相互關系之規則的習慣法。由于習慣法沒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具有很大的伸縮性和不確定性。所以多由貴族擔任的法官常常隨心所欲地解釋法律,保護自己,損害平民的利益。
2, 成文法
前5世紀中期,在平民反對貴族的斗爭中,羅馬產生了《十二銅表法》。
《十二銅表法》意義:
(1)標志著羅馬成文法的誕生,開啟了羅馬制定完善成文法的傳統。
(2)內容廣泛,條理清晰,使得審判量刑皆有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對貴族的專橫和濫用權力作了限制,平民的利益得到保護。
(3)把一向由貴族壟斷而自由掌握的法律,用通俗的文字表現出來,是個歷史的進步。
二 從公民法到萬民法(3C)
在羅馬共和國時期,羅馬法律的適用范圍僅限于羅馬公民,居住在羅馬的異邦人不能享受此法的保護,被稱為公民法或者市民法。
1,公民法存在明顯的缺陷,主要表現為:
(1) 法律的主體范圍狹小。
外邦人不享有該法律的保護,奴隸與自由人,婦女同男子,平民跟貴族享有的權力是不一樣的。
(2)本質是維護奴隸主貴族的利益。
(3) 形式主義色彩濃厚。
(4)保留大量氏族殘余。
2,萬民法
(1)從公民法到萬民法的原因
A,原來公民法的缺陷(見上面)。
B,帝國擴張,矛盾復雜,被征服者的不滿。
C,隨著國際交往的擴大,商品經濟和貿易的發展,在很多政治經濟領域中產生了很多新的問題。
(2)萬民法的制定和完善
A, 3世紀,帝國內部自由民間公民與非公民的區別消失,萬民法成為適用于羅馬帝國統治范圍內一切自由民的法律。
B, 6世紀的查士丁尼皇帝把歷代的法典加以系統化和法典化,匯編成《民法大全》,這是羅馬法體系最終完成的標志。
說《民法大全》是羅馬法體系完備的標志主要是因為以下四點:
a,查士丁尼《民法大全》體系完整、內容豐富;
b,它建立了權威的法律體系;
c,適應面廣泛(公民法與萬民法合起來),它不是只適應某一群體;
d,它將自然法的法理思想融入法律的條文,如“人生而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所謂的自然法,已經不是具體的法律條文而是一種法律觀念?!白匀环ā敝?span id="vvjhvh3" class="candidate-entity-word" data-gid="6574431">西塞羅就曾認為:“自然法是整個法律科學的思想基礎和各種具體法規的指導原則,他高于一切人定法律和人為權力。在自然法體系下,人人生而平等,都有資格享有某些基本權利。”……“法是一種自然權利,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量正義和非正義的標準。”這些法律思想是對羅馬法實踐的理論升華和概括,標志著羅馬法學的高度成熟。
三 羅馬法的影響
維系統治,影響后世
1,維系統治
(1)羅馬法是羅馬統治的支柱,為國家權力提供了依據。穩定了社會秩序,保護了統治階級的政治經濟利益。
(2)保護私有財產,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利于解決生活中的糾紛,緩解社會矛盾。
2,影響后世
(1)為新興資產階級的民權理論提供了思想淵源,為資產階級戰勝教會和世俗的封建勢力提供了理論武器。
(2)對近代歐美國家的立法司法產生了重要影響。
(3)為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和鞏固提供了現成的法律形式。
(4)為近代歐洲大陸國家立法提供了范本。
3,影響深遠的原因
(1)羅馬法在發展過程中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不斷修正、完善,具有較強的生命力。
(2)羅馬帝國疆城遼闊,最強盛時地跨三州,影響被征服地區。
(3)羅馬法是羅馬統治者重視法學、尊重法學家的結果。
(4)羅馬法本身的系統性、邏輯性很強,法理精深,有利于它的發展和傳播。
4,局限性
(1)保護奴隸制度,維護奴隸主對奴隸的剝削和壓迫。
(2)婦女兒童外邦人的利益缺乏足夠的保障。
(3)保留了一些氏族社會的習慣法和野蠻的肉刑等。